2014年1月20日,原告胥某军、吴某僧向兴海县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钱某某承揽了一幢楼房的轻工活,雇用原告胥某军做钢筋工,雇用原告吴某僧做木工,二原告从2013年5月进工地干活,同年10月26日停工,被告应支付原告胥某军劳务工资37000元,支付原告吴某僧劳务工资16000元,但被告一直以承包项目的老板未给其结算为由拒绝支付,故二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其劳务工资。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二原告为外地人,而时间已接近过年,为了能让当事人安安心心过新年,承办法官于立案的第二日立即组织了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被告承认欠二原告劳务工资共计53000元,但其确实没有能力支付。于是承办法官认真耐心地给被告讲法、讲理、讲情,同时也给原告做思想工作,希望他们可以给被告一定的时间,最终被告同意于2014年1月30前支付原告胥某军劳务工资10000元,支付原告吴某僧劳务工资5000元,剩余部分于2014年7月1日前付清,案件以调解结案。
该案虽然案情简单,但讨要的是农民工辛苦挣的血汗钱,兴海县人民法院秉持着“每件案件都要认真办理,越是关系穷苦百姓越要认真对待”的信念,承办法官站在一个临近过年讨要劳务工资的农民工的角度上去理解原告的急切心情,及时处理该案,保证了原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