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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海法院执行局委托先予执行
原告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军海
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4-03-05 11:19:55 打印 字号: | |
  2013年11月25日我院收到湖北省葛洲坝人民法院委托我院先予执行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函。据了解此案基本情况为葛洲坝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了(2013)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7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三日内,从青海省羊曲水电站工地退场,即全部人员撤离,机械物资设备搬走,并排除一切妨碍,将工作面交由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施工。我院立案庭经审查后认为葛洲坝法院提供的委托材料欠缺,随即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于2014年1月7日依法立案,并于2014年1月8日转执行局。执行局在收到本案后1月9日立即组织执行人员前往羊曲水电站向海南军海公司在羊曲项目的委托代理人李文和三队队长杨继云送达执行通知书,但李文和杨继云都不在青海,故由三队临时负责人即三队队长杨继云之子杨熙龙代为签收了执行通知书。在送达执行通知书的过程中,执行人员调查了解到海南军海公司羊曲项目部第三队中存放有大量管制刀具及钢管,被执行人一方的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十余人在羊曲电站留守,留守人员表出暴力抗法的言语,执行过程存在一定的隐患。在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执行局上报院领导,院领导立即安排会议拟定了安全有效的执行方案及风险评估报告。

第一、为了确保执行工作的有序进行,针对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暴力抗法等突发状况,院党组认为此次执行活动需要其他相关单位参与协助执行并确定了参与协助执行的单位及各协助执行单位的工作安排。其中参与协助执行的单位有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指挥现场强制执行工作并调用全州法院法警协助执行;兴海县政法委协助领导全盘执行工作,联系特警部门、公安部门调用警力、警车;兴海县公安局协助执行工作、兴海县司法局负责组织安排公证人员,协助法院执行局进行现场登记被封存、撤离器械设备的公证工作;兴海县卫生局负责在执行过程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兴海县交警协助设卡、限制不明身份人员在执行完毕前进入库区。第二、分组安排工作,确定负责人及组员名单,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安排,建立责任到人、任务到人的工作责任制,并安排随行车辆,确定车辆数量及统一指挥中心调配车辆出行,全体司机随时待命。第三,院领导认为该案属先予执行案件,而实体诉讼尚未审结,利益诉讼正在进行中,被执行人一方情绪较为激动,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暴力抗法、阻碍执行的过激行为,院领导组织会议立即邀请中院领导以及各协助执行的单位负责人以及我院全体干警参与讨论,讨论确定了相应的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

在做好执行工作的准备工作后,在海南州中院执行局的指导下,在院党组和兴海县政法委的正确领导下,以及海南州各县法院执行局的协助配合下,在公安司法卫生交警等部门的大力配合支持下,我院领导及全体干警以及各协助执行单位于2月26日早上6点半统一从我院出发前往羊曲水电站。在到达现场后,中院执行局领导按会议名单安排布置了现场工作人员的分配,各组人员分别负责导流洞、泄洪洞、“90”平台中海南军海建设集团机械设备的清理及查封,生活区中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留守人员的撤离。每个工作现场都配有书记员两名、摄像一名。有公证人员协助执行局进行现场登记被封存、撤离机械设备的公证工作。此外,民警在各工作现场维持秩序,协助执行。卫生局随时待命,负责此次在执行过程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县交警队在羊曲水电站入口处设卡,限制不明身份人员在执行完毕前进入库区。各小组到位后,院领导全面监督指导,各小组负责人认真负责、执行人员认真清点,各协助执行单位全力配合,形成了有效的执行机制。在执行过程中,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配合我院做好笔录,并完成了清点撤离工作。在各方的努力下,我院顺利的完成了此次执行工作。

本次执行工作中,院领导建立了执行工作领导责任制,使全体执行人员及协助人员之间形成全面有效的配合机制,确保了执行活动的有序进行。此外,全体安保民警全力配合我院的执行工作,高度负责,文明执勤,在执行现场未发生一起冲突,确保了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本次执行活动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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