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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立案登记制 着力解决立案难
——兴海县人民法院积极推行立案登记制度改革
  发布时间:2015-05-04 17:06:22 打印 字号: | |
  5月4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州法院的统一要求,我院及时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正式启动立案登记制。

  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举措。推进这项改革,有利于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对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为确保改革顺利进行,我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主管副院长为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及立案庭长为成员的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推进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并成立了以主管副院长为组长、立案庭长为副组长、审监庭、办公室、法警队负责人为成员的立案应急处置小组,负责及时处置立案方面出现的突发、疑难案件。

  从即日起,我院立案窗口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将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依照立案登记制相关规定,今后,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做到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应当予以释明;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决定的,先行立案;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对于虽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但材料不齐全的,要先收下材料,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充什么材料,材料齐全后当即立案;对于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要耐心解释,做好释明工作;不得对符合条件的诉讼拒绝立案、推诿立案、拖延立案,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的案件,就应予以登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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