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5日,兴海县人民法院法官充分运用“情、理、法”的调解工作法,成功调解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件。
2017年5月15日原告更某向兴海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桑某的婚姻关系。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积极组织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到原、被告均为牧民,经济收入微薄,婚后生育二女,但不幸的是两个孩子均为一级智力残疾,被告因无法承受给孩子治病带来的经济压力离家出走,而在离家的四年间被告又患上癫痫,经常发病,至今由被告的父母照顾,在这期间原告独自抚养两个孩子。
原、被告分居达四年之久,已达到准予离婚的条件,且经调解双方无和好的意愿,故法院只能准予离婚,但若判决原、被告各抚养一个孩子,那么按照被告自身情况,肯定无法照顾孩子;若判决两个孩子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无能力支付抚养费,对原告来说压力也过大,这种情况让承办法官陷入两难的境地,多次组织调解也未能成功。
为了案件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也为了两个孩子能够得到妥善的安排,承办法官重新调整思路,先组织开庭。在开庭过程中考虑被告有随时发病的可能性,兴海法院邀请兴海县人民医院的医生到庭,全程参加庭审,既保障了被告的安全,也保证了庭审的顺利进行。庭审结束后,兴海法院积极联系兴海县民政局、兴海县残联等多家单位,为两个孩子争取帮扶金,之后再次组织调解,最后经兴海法院干警、人民陪审员、村干部等多方参与调解,原、被告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自愿抚养两个孩子。案件虽然办结,但兴海法院仍心系当事人,经回访得知兴海县民政局愿意为原告在儿童福利院安排保育员工作,也允许原告将两个孩子带到福利院照顾。
该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更有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原、被告双方即使离婚也能实现邻里之间的和谐相处,两个孩子也能得到更好的照顾。是一件十分有纪念意义、现实意义、社会意义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