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上午,省高院刑庭庭长王新林一行7人莅临我院就刑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关于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赔偿”落实情况方面进行了调研,我院全体法官参加了会议。
在调研中,我院就刑法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和刑法六十四条“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赔偿”在我院的适用情况作了详细的汇报,在我院实际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对具有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立功等情形的被告人是否予以减轻处罚及减轻幅度,我院近年来出现最多减轻处罚的情节多为自首,并未出现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另外,在关于刑法第六十四条的适用中,我院审理侵财类案件多为盗窃罪,绝大多数侵财类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查起诉阶段就已进行相应的赔偿或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基本不涉及赃物未追缴或退赔的情况。
王新林庭长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都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困难,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面临的案件种类越来越多,案件数量越来越多,办案压力也越来越多,因此基层院和省院不定期相互交流办案经验尤为重要,希望以这次座谈会为契机,在以后的日子中多开展这样的调研活动,为推进青海法院审判事业做出贡献!